如何通過規范招標人行為達到招投標活動的規范,是目前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法律缺位 違規招標花樣多
在招投標活動監管方面,規范招標人的招標行為要比規范投標人的投標行為難得多,這是由于以往比較注重對投標人投標行為的規范管理,且已經制訂了一系列規定、辦法的結果。比如對有不良行為的投標人可以通過“限制準入”的辦法加以排除。而招標人分別隸屬于不同部門,有些部門的行政級別比當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操作部門都高, 面對招標人的不規范行為, 僅靠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操作部門單方力量實難規范,而且招標人違規的情形多種多樣,更是加大了監管、規范的難度。因此,想要很好地規范招標人的招標行為,首先要找準招標人存在的不規范行為,以期對癥下藥。
二、不具備自行招標資格仍為之
招投標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為了招投標活動的順利開展,必須由熟悉招標業務,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的人員搭建招標工作班子,負責整個招投標活動。如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可是,一些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卻不愿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一些招標人認為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會削弱招標人的權力;二、認為即使在招標過程中發生了一些違法違規的情形,可以堂而皇之地推托責任,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又沒強調,不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認為不知者無罪;三、一些招標人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看作采購代理機構,大事小事一律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代勞。這些認識都是不對的,與《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定相悖。
法律規定了招標人自行招標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采購人必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過去,為盡量減少招標人組織招標的成本,一些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積極對招標人進行招標業務指導,從寬把握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條件,其實這樣做,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一面,節省了招標人的招標成本,但也有不小的弊端,即讓不了解招標的招標人自行組織采購,很容易在招標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的現象,從而大大增加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難度。
三、招標公告中資質要求不合法
一些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過高,或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使得投標局限在少數幾家“意中人”范圍之間競爭,致使政府采購項目不能充分競爭,增大了采購人與供應商、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可能性。
四、招標文件制訂欠科學
一些招標人在制訂招標文件時,故意在招標文件中設置無效標陷阱,導致一些投標供應商在非實質性條款上被判為無效標。如在招標文件中經常會有這樣的提法,如投標人不能實質性地響應招標文件的相關條款將作為無效標處理。到底哪些條款為實質性條款,招標文件中并未明確,這就帶來了在評標時的隨意性。招標人想不讓某家中標,就刻意地去尋找投標文件的漏洞,哪怕一個小小的疏漏,只要與招標文件中的某些并不重要的條款進行對照,認為不符,就可以草率地判之未實質性響應,成為無效標。
五、擾亂評標現場秩序
一些招標人非法干預正常的評標活動,這主要反映在對評標委員會中評審專家的評標活動施加影響,引導評審專家向自己的“意中人”傾斜,如招標人達不到目的,則故意拖延評標時間,遲遲不決標。
六、合同簽訂不夠規范
這反映在,若招標人覺得不是自己中意的單位中標的供應商,則會在簽訂合同時額外增加一些招標文件中并未規定的內容,增加中標人無法接受的條款,有意為難中標人;若是招標人自己中意的供應商中標,則在簽訂合同時給予更多優惠。 因此, 有些招標人在草擬招標文件時故意對部分關鍵條款含糊其詞,留下余地。一些招標人甚至事先與意中的投標人達成默契,中標后招標人再設法補償。
以上僅列舉了一些目前在招投標活動中發現的比較典型的不規范情形,實際情況遠遠不止這些,比如:一些招標人事先內定中標人,把招標看成是走過場,搞虛假招標。還有一些招標人以時間緊為借口,要求縮短招標時間讓知曉的人少一點,即便能夠獲知,也讓投標人來不及充分準備,以此排擠潛在投標人。